信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张家宝声明:东方今典造谣、法官枉法的事实
广大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我叫张家宝,中共党员,信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固始县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现任信阳百德实业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近日,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同网站发布了《关于张家宝故意混淆视听、干扰司法审理的情况反映》。为澄清事实、以正视听,现公开发表以下严正声明:
一、关于东方今典反映我“一地三卖”问题
东方今典反映“张家宝先拿工程骗王正海,又拿地骗东方今典,得手后又把地卖给了高新区管委会,收到卖地款后把本钱还给东方今典,剩下的钱都自装腰包!一地三卖!玩的好一手空手套!”如果东方今典反映张家宝“一地三卖”的情况属实,则我张家宝将涉嫌诈骗罪、非法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然而,事实真的像东方今典反映的那样吗?我用事实来告诉大家,东方今典的以上反映内容严重失实,是一篇彻头彻尾的不失言论。
1、关于“张家宝拿工程骗王正海”
2010年12月5日,我及宏瑞天泰公司与王正海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注:不是东方今典所反映的《合作协议书》);2011年10月26日,我及宏瑞天泰公司与王正海签订了《补充协议》;2015年11月19日,我与王正海签订了《补充协议2》。以上三份协议,已被2020年5月25日信阳仲裁委员会(2018)信仲裁字第047号《裁决书》确认为合法有效合同,并于2020年12月21日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执20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2022年6月27日,王正海再次向信阳仲裁委员会提起第二次《仲裁申请》,经过先后2次开庭审理,信阳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了(2022)信仲裁字第062号《决定书》,准许王正海撤回对张家宝的仲裁申请。
2023年8月20日,王正海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张家宝及宏瑞天泰公司。2023年9月8日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503民初8278号《民事裁定书》且已生效,裁定驳回王正海的起诉。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王正海与我张家宝之间是合作关系,有合作就难免有纠纷。虽然王正海与我之间的合伙纠纷事项暂未彻底得到解决,但不知东方今典反映“张家宝拿工程骗王正海”的事实从何而来?为什么王正海没有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关于“张家宝又拿地骗东方今典”
2017年9月29日,我及其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堃公司)与河南东方今典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今典)签订《高新区东方今典活力新城股权融资协议书》,约定张家宝以133.04亩置换地权益、东方今典提供融资资金,以泰堃公司为项目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置换地。
但因信阳高新区政府政策调整,项目置换地至今未依法获取。我在未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东方今典反映材料中“张家宝拿地骗东方今典”的土地从何而来?东方今典在与我张家宝签订《股权融资协议书》的时候是否知晓我没有拿到地?如果东方今典明知张家宝没有拿到地,还与张家宝签订《股权融资协议》,那就不能认为张家宝在欺骗东方今典。
3、关于“张家宝得手后又把地卖给高新区”
2021年1月29日,张家宝及其泰堃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信阳高新区兑现置换地和预付款项目权益协议》。经核实,张家宝及泰堃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张家宝享有泰堃公司96.62%的股权,是泰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完全有处置、签署该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东方今典既不是泰堃公司的股东,也不是置换地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张家宝还有必要征求、听从东方今典的意见?另外,张家宝及其泰堃公司与高新区签署的《信阳高新区兑现置换地和预付款项目权益协议》也表明,张家宝只是放弃了兑付项目置换地的权益,并没有土地买卖交易。试问东方今典,“张家宝得手后又把地卖给高新区”,土地从何而来、高新区是否接收张家宝出卖的土地?
综上,可以看出,东方今典故意以“一地三卖”、“好一手空手套”等犀利词语,以博取眼球、取众华宠、混淆视听、迷惑民众,其险恶之心可鉴矣!
二、关于东方今典在与我合作期间出尔反尔、背信弃义问题
东方今典自持有权有势,可以买通关系,有钱能使鬼推磨,而个别法官甘愿为其站台,甘当其背后的“保护伞”,河南某地市级市委书记、某厅厅长曾经就被拉下水。如今,在全市上下奋力推进建设“两个更好”示范区、美好生活目的地的美好信阳,东方今典仍幻想一手遮天、如法炮制。现就其丑恶嘴脸画像如下:
1、白纸黑字签订的协议,转脸就不认账。我方与东方今典2017年9月签订《融资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目标地块的面积为133.04亩,《融资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表明双方认可的置换地权益折价为95万/亩。而同期与东方今典达成合作的还有另外7家企业,他们置换地权益折价均在90-100万元/亩。但在平桥法院季恒法官的暗箱操作下,目标地块面积变为128.54亩,地块折价变为每亩26.8万元。
2、主动和解而达成的协议,翻脸再挑事端。在东方今典的一再请求下,经多次反复协商,2022年8月2日我方与东方今典达成和解并签到《8.2清算协议》,东方今典除将5189余万元投资款全部拿回外,还额外向我方借款1000万元。本应“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纠纷,而在以上资金全部支付到账后,东方今典再次翻脸不认账,再挑事端,颠倒黑白,并非法勾结法官,再曝丑恶嘴脸。
3、无息借款1288万元,腆脸赖不还钱。我方向东方今典提供的700万元无息借款及东方今典“主席”张泽贵提供担保的588万元借款,经平桥法院[2022]豫1503民初9283号及[2023]豫1503民初346号判决生效后,东方今典及其“主席”张泽贵至今分文未还,还赖人再告状,倒咬一口!
4、仅参与第二次投资,厚脸强夺第一次投资收益。依据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10月18日出的《情况说明》,可以明细看出:我方在信阳“两类地”项目上先后有两次投资,第一次投资是2010年12月的高速公路桥项目建设,第二次投资是2017年9月的涉案地块的征地拆迁垫资。东方今典仅仅是参与了该项目的第二次投资。目前,高新区管委会拨付的资金全部基于2010年12月第一次投资的高速公路桥工程款债权,而非涉案地块2017年9月第二次投资的征地拆迁方面补偿资金。但是,在东方今典与平桥法院季恒法官的相互勾结下,我在2010年修建高速公路桥的4288万元工程款延期利息,却被平桥法院季恒法官故意认定为我方和东方今典的合伙财产,并被强行担任清算人、强行进行分割清算。
三、季恒法官帮东方今典讹钱的奇特判决
1、故意消减我方实际出资额。季恒法官在承办(2023)豫1503民初83号民事纠纷案件中,虚构事实、自编自演,以原被告双方均未作为证据提交且未经双方质证的《信阳高新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置换地会签表》为依据,直接认定我方的合伙出资为3444余万元,故意消减我方的合伙出资份额,试图侵占我方的合法资产。
事实上,我方与东方今典签订《融资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表明双方认可的置换地权益折价为95万/亩。季恒法官对《融资协议书》视而不见,故意将2010年12月我方与高新区管委会的土地置换价26.8万元/亩,直接认定为2017年9月我方与东方今典的合伙出资款。在季恒法官的自编自演和故意操纵下,直接导致我方12638余万元的实际出资额被无端消减为3444万元,给我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9100余万元。
2、刻意隐瞒证据,以抬高东方今典的出资比例。季恒法官在历经两次开庭且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允许原告东方今典补充提交18份证据,而且不通知被告张家宝和泰堃公司进行质证,直接认定5189万元全部为东方今典的合伙出资款!
从东方今典补充提交的18份证据中,能够明显看出有837万元款项在东方今典提交的汇款凭证中直接记载为“借款”,而不是合伙出资款!
3、罔顾事实,公然质疑高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高新区拨付款为“承建中环上跨京珠高速公路桥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款和利息”是从2012年12月31日高速公路桥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而季恒法官为达到帮助东方今典讹钱的目的,视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而不顾,在季恒作为审判长作出的(2023)豫15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之第18页,直接否决了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4288万元资金性质的说明。试问季恒法官,泰堃公司与东方今典合作是从2017年9月才开始的,而该工程款逾期利息4288万元是从2012年12月就开始产生的,你认定该4288万元是东方今典的合伙收益的意图何在?
季恒作为承办法官,虚构事实、知法犯法,其行为已涉嫌枉法裁判犯罪和渎职犯罪,是一起滥用司法手段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保证以上内容完全属实,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还我张家宝一个清白,也还季恒法官一个清白,还各位网友一个明白,还法律以威严。
特此声明
张家宝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