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一线

疑罪为什么不能从无???

中国生活经济网 2024-03-14 鑫慧

  ——广西博白一法官的判决惹争议!!!

  日前,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2023)桂0923刑初528号判决书引出许多争议,当事人的律师、家属、法律界的诸多友人,都认为此案的证据疑点重重,主观臆断或推理定罪明显牵强,“疑罪从无”的法定理论形同虚设;一知名律师说,主审法官在主客观上均有明显渎职的重大嫌疑!

  2022年3月12日上午9点20分,当事人朱某裕与妻儿、叔叔婶婶等家人前往新塘冲给爷爷上坟祭祀,9点08分左右,按风俗燃放鞭炮,之后经自己检查,没有火灾隐患,于11点左右离开,叔叔婶婶为保险起见,再作了详细的检查,确定没有明火或冒烟,约20分钟后离开!

  离开时,护林员朱某佳巡逻到现场,后来他在法庭上的证词是:走到白坟处,看到有人来祭拜过,有燃烧过的鞭炮纸等,其当时没有发现异常,就到别处巡逻了……

  约中午13时左右,护林员朱某佳在另外一个山头看到白坟处方向有烟火,于是向护林队报告,火灾于晚间九点左右扑灭!

  2024年1月10日,博白法院认定余烬阴燃引发火灾成立!朱某裕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书下达后,家属咨询了若干法律界的权威人士,也组织了数名律师会议商讨,对检察院于当年11月9日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予以充分的肯定(附图),基本达成“疑罪”的共识,“疑罪从无”和“以事实为依据”,是法官审案的基本准则,如此判决,要么是主审法官的水平偏低,要么就有渎职的嫌疑!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刑法第十六条: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火灾的原因定性为“余烬阴燃”,明显牵强附会,燃放鞭炮近四小时后而引发,完全不符常理,概率不足百万分之一,正常的逻辑思维是基本不可能,当事人无法预见,陪同人无法预见,护林员也无法预见,如此,应定性为“意外事件”而非“过失犯罪”,否则即有悖刑责相一致的法制精神。

  试问主审法官:你如何排除他人纵火或失火的可能?你如何排除护林员朱某佳乱扔烟头造成失火的可能?你又如何排除这几个小时无人经过此地引发火灾的可能?

  排除不了,“余烬阴燃”无疑就是推测或猜想,朱某裕的失火罪就是“疑罪”!

  疑罪从无,无可非议!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鉴定意见书》是本案的核心证据,法官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指出:《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如委托主体不适格、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属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过程违反独立客观原则,鉴定超过鉴定期限等等,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博白法官在一审的判决书中,对律师在这方面的辩护意见视而不见,未予以具体回应,完全回避,认为律师辩护意见不成立却未有分析说理,简单一笔带过。家属和律师认为,这是主审法官理屈词穷、漠视辩护意见、妄自尊大的具体体现!

  律师的辩护词,以大篇幅分析指出《鉴定意见书》的种种问题,理由充分,依据明确,几乎是无懈可击,对漏洞百出的鉴定驳斥得“体无完肤”。令人遗憾的是,这两份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存在明显违法违规问题的《鉴定意见书》依然被法官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公安部门把当事人的配合调查认定为投案自首,更是无中生有无稽之谈,属毫无依据的主观臆断更是强词夺理,存在“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嫌。

  据笔者获悉经律师核查,在该案发生的前后十天(3月8日~18日),此林场就发生了八起火灾,雨季高频率的发生火灾,十分异常,这八起火灾原因是否查明或是否立案侦查暂不得知,但绝不能排除人为恶意纵火的嫌疑!

  这案,不论事实依据还是逻辑推理,都是疑点重重,所有的人证物证得出的结论几乎都是推理论证而缺乏铁证!

  没有铁证就是“疑罪”

  疑罪从无!

  难道是一句戏言吗???

  该案进展如何本媒体将持续跟进报道!

  蒋裕懿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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