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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定:一村书记自曝遭遇司法不公 近30名村民集体“请愿”

中国生活经济网 2024-03-18 玉宏

  2023年11月14日,原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东回镇前黄安村党支部书记裴海平因“非法采矿”被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提起裴海平,人们想到的大多可能是,他获得过“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山西省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及市、县“优秀红旗党支部书记”等众多荣誉称号,并且他还是平定县人大代表。

  为何他会被判刑呢?据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裴海平非法采矿”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在修建“农村四好公路”(即前黄安村路段)期间,平定县东回镇前黄安村村民委员会及书记裴海平、主任王卯金对公路施工方王宏毅开采、加工石灰岩提供了帮助,裴海平及王卯金作为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决策有误,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损失,构成非法采矿罪。

  对此,裴海平则解释说,在村里他负责的是党支部全面工作,主任王卯金负责的是村务全面工作,前黄安村修建土路、平整路基是李仲昌、王宏毅平整的。平定县交通局“农村四好公路”硬化建设前黄安村和里黄安村路段工程是王宏毅承包施工建设的。

  据公开资料显示,前黄安村路段隶属于平定县农村公路改建工程(建制村通硬化路)施工项目中六标段,是由平定县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为山西舒畅建筑有限公司(即“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公司”)。

  “中青旅公司中标之后,又在2019年8月31日,与王宏毅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由其硬化前黄安村出入口线约6.5公里的公路。”裴海平告诉记者,为了早日修好路方便村民出行,王卯金和他一同去找了平定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郭某某咨询“是否可以采石修路及公益事业建设”。

  裴海平表示,在得到郭某某“政府有文件,只要不买卖,用于村里修路、公益事业建设可以采石,你们多选几个旧石窝,召开村支两委代表会议,通过平定县东回镇人民政府同意盖章、平定县交通局同意盖章后报上平定县自然资源局来,县自然资源局安排工作人员核实后就能干。”明确答复之后,他们便在2019年4月28日,按照要求,就“修建四好公路动用土石方”相关事项召开了村支两委代表会议,并形成了书面会议纪要。此后,由王卯金主任到东回镇人民政府、交通局盖章签字同意后,将《关于前黄安村建设四好公路动用土石方的报告》交到自然资源局。

  对此,该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委员时瑞红明确表示,他曾见过盖有村委会、东回镇政府、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及签有时任东回镇副镇长名字的《报告》。

  “《报告》交给平定县自然资源局,前黄安村就未收到过任何获得批准的文件或电话通知。”裴海平说,对此,他们还继续向平定县自然资源局和平定县公安民爆队提交过申请,但都没有任何回应。

  然而,裴海平则告诉记者,听王卯金主任说在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平定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郝某某、王某会经常性到村里,让王宏毅采石。

  为了核实此说法,记者还曾到村里走访调查。时瑞红及该村村委委员裴喜科、村民代表贾玩祥等告诉记者,他们有经常看到县自然资源局人员不定期到采石现场,让交通局施工队王宏毅采石。

  另一方面,裴喜科及该党支部副书记时德生、村委副主任卢三银还称,他们曾听王卯金说“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王宏毅采石修路,不买卖就行,公益事业建设也能用”这类话语。这些也似乎更加印证了“平定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王宏毅采石修路”这一说法。

  刑事裁定书平定县公安民爆大队李某某队长证词:“前黄安村提供的报告,是在未爆破前就先咨询我们应该走什么程序,该报告村支两委、乡镇府、辖区派出所加注意见,上报到分管交通的领导、县领导加注意见后,我们签字同意后民爆大队就组织爆破公司和施工单位签订爆破合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带我去看现场,然后就安排派出所现场监督爆破”这也能证明,前黄安村委会是对上级执法部门的信赖要求、只是开会上报的申请,没有参与采石。

  裴海平也表示,自采石修路到被判刑,他所做的也仅是按平定县自然资源局及平定县公安局民爆大队要求,履行党支部书记职责,召开会议、形成决议、提交申请,从未与平定县交通局施工方王宏毅签署书面合同,也未租赁过一次机械,更别说参与采石了。

  对此,该村近30名村民表示,前黄安村委会就没有采过一块石灰岩、没有得过一份钱,此事与前黄安村村民委员会、与裴海平无关,更不能说前黄安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开采石灰岩资源。

  此外,山西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柯柯、王世杰及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滢玉给出的辩护意见及法律意见均认为,裴海平及村委会是基于对平定县自然资源局的信赖、更好的配合农村“四好公路”建设、开会上报的申请,同时,也是经东回镇政府、平定县人民政府及平定县公安局等部门同意盖章上报的,而并非裴海平及所在村委会私自决定。

  他们认为,裴海平仅是依照上级部门要求,研究、准备相关材料,对外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并未参与开采或实施具体开采行为,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裴海平非法采矿”刑事裁定书应当予以纠正。

  究其判决是否合理?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回应社会、群众之关切。

  同时,对于此事,本报还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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