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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个别警察办案:唯官,不为民;唯上,不为下

来源:中国生活经济网     作者:蔓芩     发布时间:2024-03-27
  遵义市的警察来北京办案了。(上图,我心中神圣的遵义会议旧址)  关键是,案子涉及到我这个一向循规蹈矩、办事认真的人,

  遵义市的警察来北京办案了。

(上图,我心中神圣的遵义会议旧址)

  关键是,案子涉及到我这个一向循规蹈矩、办事认真的人,这辈子几乎还没有与警察打过交道。

  过去,每当我听到“遵义”两字,便有一股庄严在胸中涌动。

  这辈子一定要去一次遵义。太向往了!

  满满的民族精神,难以释怀。

  遵义,这下子在我心中蒙上了阴影。

  从头说起。

  我虽已退休,总感觉还可以发挥余热,为社会做点什么。如今从事“赴美上市”辅导工作,协助民营企业,走向纳斯达克。

  2022年12月21日,我们与遵义的“贵州务川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冉某董事长签订了《合作上市协议》。对于企业来说,如同遵义会议,胜利的航程已经开启,向着资本市场迈进!

  企业上市,主要工作是开展股权融资,做强做大、达到标准后,可以采取SPAC模式,合并上市。

  最初,合作比较愉快,双方夜以继日策划、编排、修改、完善BP(商业计划书),马不停蹄地路演,开展股权融资。

  我在军队工作15年,吃苦耐劳,是我的基本功。

  在此期间,冉某一直拖欠我方20万元辅导费,他时不时地说道“你们这么帮我,我有钱进账,第一时间就支付”。金额也不大,我们几乎没有催过他。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我们的全力配合下,超额近3倍完成融资任务,总额可望达2000万左右。其中,XX大厦刘总投资1500万元(见,百度新闻)。

  融到钱了,当然皆大欢喜。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冉某拿到董女士的投资款300万元后,突然宣布“不上市了”,其他人的投资款都不要了,单方面撕毁了所有《投资合同》、《上市合作协议》。

  2023年7月19日,冉某发来《解除协议通知》中表述,过去已经支付的40万元意向金,无需退还;其它的欠款与应付款65万元不给我们了;按照合同“五(一)”约定,应给我们上市时市值的12%股权,最少1.44亿元人民币,也不给了。

  (下图,冉某的《解除协议通知》截图)

  冉贤之所以突然宣布“不合作了”,是因为,我们为他所做的基础工作已经基本完成,BP也很“高大上”,他该学的,也已经学到家了。如果继续合作上市,就要按照协议继续支付我们欠款,并且还要执行协议“二(二)2”的约定,应给我们兑现上市时市值为12亿元12%的股份,也就是说,要给我们1.44亿元。于是,乘着正在办理股权变更的时候,突然撕毁了与我们的《合作上市协议》,这样,他应该给我们的65万元欠款、以及价值最少1.44亿元的股票待遇,一分也不给。

  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他还恶狠狠地说:如果要钱,就法庭上见。

  说翻脸就翻脸,欠钱的人,反倒那么狠。

  无奈,我们将冉某的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朝阳法院。总得找个说理的地方吧,否则显得太窝囊,上上下下也不好交代。

  朝阳法院经过多次审核,已经立案(2023京0105民初77419号),择日开庭。

  问题来了。当得知我们起诉,冉某便倒打一耙,以我们的“签约公司不存在”为由,说是“合同诈骗”,告到了遵义市务川县公安局,并已立案。

  他利用公权力,不但不付我们过去的欠款,也不付此后的应付款,也不变更12%的股权,而且还要扒回去已经支付给我们的上市意向金40万元。

  他明明已经发出了《解除协议通知》,在他看来,合同已经作废,现在又说我们合同诈骗,这是自相矛盾的。

  遵义务川县公安局居然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匪夷所思。

  我们是想找个能够说理的比如法院,评评理;他可好,不但要钱,还要我们坐牢。

  3月21日。突然有自称是遵义市务川的警察给我打电话,说是“涉嫌合同诈骗”,叫我到公安局配合调查。

  北京地盘上的经济纠纷(冉某在北京生活、合同在北京签订、他公司也已经迁到了北京、一切业务活动在北京开展),遵义来警察了?

  遵义,多么令人向往啊!

  结缘,竟然是这种形式。

  我吃不准对方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我让自称卢某警官的人加我微信,将《警官证》视频发来,遭到他的断然拒绝。我更加吃不准真假了。

  事发突然。我说出差在外,很忙,回不来。我让律师主动给卢某警官打了电话,阐明道理,可以见面并提供相关材料。还是遭到卢某的拒绝,他不见律师,也不要资料。

  他一直打电话叫我去做笔录。开始我认为这是冉某设的圈套,纠集社会人员吓唬我。

  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先把他们当真警察对待吧。于是提供了我们“签约公司合法存续”、朝阳区法院经反复核实,认可我们签约主体公司并已立案的资料。

  按理,遵义务川办案警察看了证据,发现自己的立案可能存在错误,应该立刻报告领导,并联系冉某,如确与事实不符,就要马上启动撤案。可是,办案人员坚持所谓的“办案程序”,一意孤行,还是要求我们见面配合笔录。

  卢某反反复复来电话,狂轰滥炸,一定、必须是我本人去见面。

  我始终搞不明白:办案看的是证据材料,我不方便见面,先由律师带去全套材料(而且我一再说明,都是盖章签字的文件),相互沟通一下,有什么坏处呢?难道是怕我们律师提供了证据、辨明了是非,从而违背了你们预先划好的道道儿吗?——我百思不得其解,也只能这样认为。

  过了几天,卢某警官给我发来一段短信,让我提供三方面的材料,并且要我本人送达。

  自此,从他们让我提供情况的内容来看,我分析出,应该是真神了。

  事情要回到数月前,冉某曾经给我单位发来函件,说是我们涉嫌合同诈骗,要到北京警方报案。理由:我们与他签约的公司是“虚构”的、不存在,要求退还他们40万了事。无稽之谈,我们根本没有当回事。

  现在我分析,他在北京没能报上案,于是转道到他老家遵义,向当地公安局报案了。奇怪的是,还真立案了。遵义地区确实不敢小瞧。

  正是天高皇帝远。

  言归正传。

  合同“一(一)2”里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New Era Fortune Holdings Limited(新纪元财富控股有限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成立的,甲方(你冉某)在上市前,也必须在“英属维尔京”成立同样的公司,再共同合并上市,双方成为“一家人”。只是我先走了一步,预先成立了这家离岸公司。这是合理、合法、合规、目前存续的公司。公司名称New Era 可以翻译成“新纪元”、“新时代”、“新世纪”,在注册文件上已经标明:“以英文为准”。在合作前,

  冉某完全认可我们采用这家最贴切、最合理的公司签约,于是双方才签订了《合作上市协议》。

  冉某说我们的公司不存在,那么公安局有没有让冉某提供该公司是“虚构”的证据?如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那么,公安局是不是自己应该调查一下?找中介机构、通过外交部也可以,为什么不去核实?

  这就奇了怪了,不提供有效证据,也不核实真伪,就能立案?

  更不可思议的是:既然是“合同诈骗”,公安局看了合同没有?合同 “四、(二)、5”条款中约定:“乙方(我方)的职责,可由“海口美兰艾基必艾企业管理中心”“共同承担”,白纸黑字,一目了然。之所以我们在合同里主动提供海口公司“共同承担职责”,就是为了消除你冉某的顾虑,便于执行合同。

  即使冉某不提供、你们公安也不愿意调查我们境外公司“新纪元”的真伪,那么,我们海口公司也是执行合同的主体,我们并没有逃避合同责任,又怎么能够说是诈骗呢?

  如果你们公安的具体办案人员,没有看合同,就能定性涉嫌“合同诈骗”,太把法律当儿戏了吧?我真怀疑是喝醉了酒,拍脑门立的案。

  冉某的报案还有几条次要的理由,比如他说我们单位没有做什么工作。事实是,我们为冉贤公司上市融资的辅导工作所形成的文字材料,足有数万字,作为《成功案例》,我们装订成了一本厚厚的书籍。

  (上图,给冉某公司《辅导上市》的书籍)。

  还有,冉某说,路演只有2次。实际情况最少是7次,我们证据里都有每次路演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而且,80%是我们邀请来的投资人。

  你们公安局是不是也应该问一下冉某:既然是“融资上市”,融资结果怎么样?如果冉某说不理想。那么你们公安人员是不是应该花10分钟时间,在网上搜一搜,那么多的新闻,完全可以说明问题了。

  (下图,百度收到的新闻:PRE-A轮,融资1500万元。其中这一笔,就超额2倍完成了融资任务)

董女士给冉某投资300万元资金,已经到位

  (下图,董女士已经在工商变更为公司股东)。

  不是一直强调“程序”吗?

  我真不知道遵义务川警察做事应该是什么工作程序?

  换一个正常办案的人,在冉某报案时,定要知会:你可要想好了,如果报假案,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虚假报案”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要判你三五年、十年八年。如果我们支持你冉某,动用公权力立错了案,我们警察也会吃不了兜着走。

  如果警察严肃地提请冉某注意,他就不会造次。

  从目前发生的情况看,我断定办案人员没有尽到责任,说不定还支持冉贤报案了呢。从造成的结果来看,应该是支持冉某报假案的。

  以上说的是“草率立案”,再说说“无理办案”。

  办案的卢某对我们积极提供证据资料很不感兴趣,我们强烈要求提供证据,他不要。倒是对我这个人,特别感兴趣,一直要求“见面笔录”。他们始终强调的是“办案程序”。既然你们猴儿急,我就建议先视频问询,我可以展示身份证。但是,他们只是要求“见面”、“见面”、“见面”!

  僵持不下,他们才发来宾馆地址。我们估摸着,给他们快递了相关证据资料。

  再僵持不下,他们才用短信形式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而我在提供的第一批证据资料中,就涉及了7个方面的问题。

  不管是每次通电话,还是发短信,我都明确表述:你们还需要了解什么方面的问题,我会让律师配合提供资料。

  我对卢某警官打比方说:有一对夫妇,没有生孩子,当然就没有孩子的《出生证》。夫妻俩去给一个不存在的孩子办理户口,民政部门当然不能给办。我提请卢某想想:我们的公司如果不存在,朝阳法院能给我们立案吗?

  可悲的是,卢某不认可我的观点,仍然要求必须当面做笔录:“这是程序”。然后就立刻挂断电话。

  卢某又打电话来了,还是要我去见面。

  我又给他打比方:冉某如果检举我杀死了一个人,而且你们也立案了。当你们发现这个死者安然无恙,你们是不是首先认定是报错案了?也立错案了?是不是应该办理“撤案”?是不是应该马上联系冉某,让他承担诬告责任?为什么还要坚持走原计划的杀人程序,死缠烂打,要我这个不是杀人犯的人,做笔录呢?

  更加可悲的是,卢某绝对不认可我的观点,仍然强调,必须来做笔录:“这是程序”。不等我完说话,就立刻挂断了电话。

  显而易见,不管是立案,还是办案,遵义务川都不符合道德的准则,连最基本的“道理”都讲不通。

  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道理”与“道德”基础上的。

  道理,是法律的基石;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不符合道德的恶意伤人,不符合道理的胡编乱造,还要把他装扮成受害者,是很难的,即便是一个普通老农民、法盲,也能识破。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对立情绪,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人员不能把握好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办案、执法不符合最起码的道理和道德,如果当事老百姓不服,就会造成社会的动荡。生活在底层的人们,虽然明白道理,但是在执法人员面前,讲不出法律的所以然,有冤无处伸,很容易造成矛盾的冲突,甚至导致极端、恶性的事件发生。

  再说说卢某。随着我们提供证据的完善,他更讲不出最基本的道理了,就一再表示:你一定要来做笔录,否则我们回去没有办法向领导交代,领导是要批评我们的。甚至说,没有你的笔录,我们出差的路费要自己掏。

  看来他们的心目中,只有上级、没有民众、没有“道理”可言。

  领导的话就是圣旨,即使明明知道情况变化了,原来的认定错了,导致的计划也错了,那也要按照错误的既定方向走下去。如果是唯领导是从,不管对错,领导的话都是圣旨,那么我党的宗旨呢?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呢?情况都在变化,我们的思维也要跟着变,我们的计划也要不断调整。

  我绝不认为贫困山区的人,思想僵化;我也不认为边远省市的人,循规蹈矩。通过这件事,我深切感受到:公权力的滥用,振振有词的“走程序”,有多么可怕!

  现在的情况是,冉某是完完全全报的假案,这一点,你们遵义务川公安的相关领导从一开始就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而你们一意孤行,继续要我“到位”,接受笔录。我完全可以这样推理,你们的原计划是要把我带到遵义务川的,现在发现情况不对,搞错了,但是你们仍然坚持错误,必须带人,做成铁案。如果你们认为这是我的多虑,那么请问,你们怎么立的案?漏洞百出,能随便立案吗?如果立案阶段有瑕疵,那么你卢某警官收到了我们那么多证据资料,你没有发现问题吗?如果发现了问题,为什么不及时向领导汇报?不提出你的基本看法和提请领导调整思路?如果你是来北京调查了解取证的,是要努力搞清事实的,那么,你为什么始终对我们主动提供材料,非常反感?为什么对我律师见面,一再推脱,而是强烈要求我的到位?你满脑子都是单位领导、向领导不好交代,请问,你领导私下里交代你什么了?

  我们并不认为立案、办案的具体办事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办案水平低下、工作粗制滥造,我完全有理由推测,有人从中作梗,利用公权力,为不法之徒张目,破坏经济环境,存在损害公信力、损害政府形象的渎职行为。

  我在与卢某通电话、发短信的过程中,一直强调:你们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卢某根本不听这些,只是反复说:没有你的笔录,回去不好交代,领导会批评的。那么我可以反过来想,如果你把我带到遵义,做成铁案,领导就会表彰你了吧?

  细思极恐。

  我1976年入党,也算是老党员了,情感深处一直向往着遵义。我生怕这次到了遵义务川,是去坐牢的,晚节不保。

  我一向循规蹈矩,按道理,叫我,必到!

  无奈,我一把年纪,见得太多、听得太多。阅历告诉我:这次不同寻常,不能顺应,不可轻举妄动。因此,我决定暂时不跟卢某他们见面为好。我必须综合考虑问题,声誉最要紧。

  以时间,换空间。我静观遵义务川方面是不是能够知错就改。

  等到真的撤了案,我争取尽快到遵义市去看看,也与务川办案的具体人员见见面,讨论一下,作为执法人员,如何不辱使命、公正办案,应该如何珍爱遵义这块丰碑,如何营造“风清气正”的生态环境,如何为贵州、为遵义、为务川的“美好形象”、经济发展服务。

  还是用签合同时的英文名吧(JEFF)

  1380120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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