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街道办领导拍脑门做决策,用财政资金为自己的错误决策埋单,如此任性决策,给国家、企业、营商环境均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下面具体的讲述江苏盐城大丰区大中街道办事处主任殷昊的所作所为。
受访者供图:天蓬养殖场、盐城优朗农业公司航拍
“大中街道拓展种养生态新路子,助力脱贫攻坚”、“江苏盐城市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来源于盐阜大众报、大丰日报,盐城政府网站,这些报道中的大丰区天蓬养殖场(也称为吴寿军家庭农场)作为生态养殖治理的标杆企业赫然在列,仅仅过去几年的时间,在大中街道的黄页和地图上,天蓬养殖场及盐城优朗农业公司养殖场已不复存在,然而更令人唏嘘的是盐城优朗农业公司养殖场是为响应国家生猪保供政策而成立的新企业,于2021年5月刚刚建成,却也在2021年6月与天蓬养殖场一起被要求异地搬迁重建、停产停业。
在城市不断地发展过程中,他们的黄金时代被人为的归于历史的尘埃,用大丰老百姓的话来说,他们“因生态而兴,又因生态而衰”。
而在大丰区天蓬养殖场投资人吴寿军和盐城优朗农业公司总经理吴浩然看来,企业的没落和生态无关,造成如今这个局面的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一切矛头均指向大丰区大中街道办事处主任、法人代表殷昊,为此,他们层层信访,控诉大中街道办事处及主任殷昊,究其原因为懒政、怠政、乱作为。
如果以下举报属实,则又是一起执法部门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的大环境下,退养禁养、保护生态方面拎不清是“底线”还是“发展线”,的乱作为案件。
基本案情
自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政府都在提倡生态养殖以保护日益突出的环保问题,作为盐城市大丰区明星养殖企业的天蓬养殖场率先实行生态种养走在行业前列,其生态模式广受各界推崇,多次受到媒体关注与各级领导的关怀,一度成为养殖行业的标杆龙头。
2020年4月15日,街道办为完成生猪保供任务得以顺利实施,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办主任殷昊一行到当事人大丰区天蓬养殖场处动员扩建、改建现有猪场,总经理吴寿军慨然同意,街道办为此专门开了相关主题的动员会,天蓬养殖场投资人吴寿军应邀参加,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2020年5月7日由其子吴浩然成立盐城市优朗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初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建扩建。
在当时天蓬养殖场所处地块就属于限养区域,但有大中街道办的“特别关照“,优朗公司的扩建得到了快速审批通过。
受访者供图:盐城优朗农业公司相关备案手续
然而,让他们想不到的是,在他们斥巨资改建完成仅一个月后,2021年6月14日,他们被大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其生猪养殖场位于限养区范围内,需关闭养殖场,停产停业并异地搬迁。限养区的划定及相应政策规定,在2021年6月前后并无变化,虽不知该行政行为依据何来,但基于对行政管理职责的尊重,他们又同意了街道办的要求,并先后与街道办签订了搬迁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为此大中街道支付了相应的关停损失。
受访者供图:签订补充协议及异地搬迁的情况说明
然而,街道办在支付企业关停损失后,对于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却迟迟不予履行,内容如下:
甲方(街道办),另行选址重建养殖场的一切手续的报批,负责选址地块的社会和环保关系,直至乙方企业生产运营和投产达效为止;
甲方并负责异地重建的三通一平的到位和费用。养殖地块亩数约40亩,流转费用乙方逐年缴纳;
甲方须在六个月内完成重建场地的选址、手续及三通一平;
出乎吴寿军、吴浩然意外的是,这样一份责权分明的协议书,迟迟得不到履行,依协议约定,本应在2021年12月13日前找到重建养殖场地,至今两年多的时间大丰街道办事处均未进行落实,他们多次和街道协商未果,企业一直处于关停状态,损失惨重。
拍案惊奇
分析此案析,疑点重生;
其一, 是失职?还是另有隐情?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批准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受访者供图:天蓬养殖场相关备案手续
相关材料中,有一份是天蓬养殖场2015年经过多个部门合法备案的手续,且土地流转是永久性的(详见与村补充协议),据吴寿军介绍该天蓬养殖场并不受禁限养限制,属合法养殖。
假使不合格,作为当地父母官的大丰区大中街道殷昊主任在动员改建扩建之时明知此地是限养区,却依然动员该企业改扩建,该企业建好后仅一个月,2021年6月14在大中街道与天蓬养殖场、盐城优朗农业公司签署的协议中,街道办又以《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异地搬迁和停产、停业,这又是出于什么居心?是另有隐情?或者说是否是失职?!
其二,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
大丰区天蓬养殖场,一个经过多个部门于2015年合法备案的不受禁限养得养殖场,且是受媒体关注,领导关怀的优质明星养殖企业,在街道办的承诺下,停产、停业与盐城优朗农业公司养殖场同意异地搬迁新场地,在殷昊主任的承诺中,自2021年6月至今一等就是两年多的时间,试问哪个企业能经受得起,全国都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请问大中街道办殷昊主任又是如何服务企业的?
2023年8月31日,吴浩然收到了来自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的转帐3百万,关于此笔款项吴浩然多次向大丰街道办事处提出问询,但办事处给不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如果是街道办为了生猪保供而动员批建,这刚建造完就立刻让其停产停业、异地搬迁的闹剧之后,在让财政为自己的错误买单,那大中街道办事处的任性之举实在是限制了我的想象,不仅刷新了所有人的认知,其举措更是让人瞠目。
街道办此举不但让当事人遭受巨大的投入损失,建好后在提出异地搬迁停产停业,不仅这一决策需要给予当事人关停的损失赔偿,也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综合看法
天蓬养殖公司合规合法,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街道办殷昊主任却大笔一挥罔顾事实依据将其擅自进行关停,关停后拒不落实异地搬迁的场地问题.
明知盐城优朗农业公司是在限养区内,却动员其扩建改建,待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完成后,又大笔一挥责令关停,在企业关停后,又大笔一挥财政拔款300万,却不告知收款方款项来由。
以上种种,可以说街道办殷昊主任的神操作不得不让人垢病,其权力之大及执政的随意性更是让人难以评说,一切都如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晃晃的晃得人心浮动。
在两位企业主的认知中,他们认为作为街道办主任的殷昊,漠视企业诉求甚至侵害企业权益,对企业生产毫不关心,伤害了企业的利益和热情,给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39条关于”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分规定。他们认为,殷昊的行为事涉严重的职务违纪,有破坏营商环境之嫌,应依照”四种形态“的第一种类型对其失察、失职之行为执纪问责。他们的举证请求有三:
其一,请求上级机关责成被举报人履行“协议书’中另行选址等义务
其二,请求查明被举报人动员批建及要求关停养殖场两行为的政策或决策依据,并向当事人阐明
其三,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依规追究相关公职人员失职责任。
同时,他们也希望代表和他们有同样境遇的民营企业发声,希望打通纪检监察工作向基层的”最后一公里“,让为民服务中的各种不作为,慢作为套路无处藏身,让官僚主义无所遁形,切实解决懒政,怠政问题,让民营企业有一个健康发展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