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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司法乱象 房产纷争起波澜

中国生活经济网 2023-10-08 承夕

  查阅了一系列的案件之后,姚博感觉到陷入了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司法乱象陷阱。

  纠纷的标的物是一处价值千万的郑州市高新区西三环路283号17号楼1-4层8号房产(简称8号房产)。

  该房产是高晓超2015年9月14日从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科园)购得,房屋总价款为7457052元。

  据姚博反映,高晓超2014年向他借款900余万用于工程和房产购置。因高晓超无法偿还所欠姚博的借款,将上述房产出租给姚博作为经营场所,租赁费用冲抵利息及借款。租赁期限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30年12月16日止。

  2016年8月22日,因高晓超与王根荣的债务纠纷,尉氏县法院预查封上述房产。并于2018年实施了两次法卖,均流拍。2018年12月20日,尉氏县法院作出(2018)豫0223执恢99号以物抵债裁定,裁定:一、高晓超名下房产以5598000元抵偿债务;二、解除高该房产的查封;三、王根荣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经历了调解、调解无效等经历之后,今年年初,王根荣办理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并且尉氏法院对姚博出具了强制腾退的执行告知。

  房产纠纷矛盾白热化。

  日前,姚博查阅了一系列的案件之后,他感觉到自己陷入了一个有预谋的司法诈骗陷阱。

  波折

  其一,涉及大科园。现有法院材料显示,8号房产是高晓超以现金形式支付购房款4737052元,剩余2720000元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后因高晓超无法正常还贷,银行于2018年1月17日从保证人大科园账户划走2350829元,并由大科园承担了诉讼费用。大科园认为自身对高晓超享有追偿权债权320万元左右,该债权系普通债权。

  其二,涉及王根荣。高晓超王根荣的债务,经尉氏县法院金额确认,截止2017年5月31日为420万元,该债权系普通债权。

  其三,涉及姚博。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8年5月2日裁定,2018年6月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姚博对高晓超享有的债权金额截止2018年3月22日为1422万元,该债权系普通债权。

  上述三笔债权均属普通债权,且高晓超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纠纷各方向尉氏县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按照债权比例对高晓超所有的8号房产的处置价款参与分配,但尉氏县法院“自始至终并未制作分配方案,而是在该房产二拍流拍后按照二拍流拍价直接裁定将该房产全部抵偿给了王根荣。”姚博对此极度不满。

  姚博说,为了减轻过户压力,防止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保证王根荣就前述房产顺利抵债过户,尉氏县法院在作出抵债裁定后还要求大科园、姚博、王根荣三方进行执行和解,并在执行法官陈某的主持下三方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鉴于涉案房产正由姚博使用,故各方一致同意归姚博所有,姚博给予王根荣150万元补偿,给予大科园160万元补偿。

  2022年12月16日,姚博向大科园完成160万元补偿款的支付,同时按照尉氏县法院的要求又通过法院账户向王根荣支付了20万元的补偿协议签订定金。

  不料,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在尉氏县法院未通知姚博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19日协助将案涉房产强制过户到王根荣名下,并立即要求姚博完成腾房退出。

  存疑

  在对上述系列案件的梳理过程中,姚博发现了一些难以理解的地方。

  据姚博掌握的诉讼资料,2012年3月3日,高晓超、胡伟杰、栗小峰三人与王根荣打了400万元的现金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0万元(折合年利率30%),借款期限8个月。7天后,也就是当月10日,王根荣向高晓超账户转账200万元。据称,这200万元是村民集资款。2013年4月6日,高晓超又向王根荣借款200万元,期限是45天,担保人为胡伟杰。值得注意的是,该借条并没有约定利率,也没有按手印。后来,王根荣参与高晓超的工程项目,前期投入折合100万元。2015年2月15日,高晓超向王根荣还款100万元,但没有明确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由于旧账未了,2015年8月17日,高晓超与王根荣签订了300万元的现金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截止2015年9月1日之前共欠息56万元,借款利息为3分。

  从上述的借款还款资料来看,姚博认为,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原来约定的利息为二分五,而2015年8月的借款条改为三分;二是300万元的本金,减去100万元的还款,再加上利息,高晓超对王根荣的欠款应该不到300万元,而不是法院认定的356万元。何况受国家保护的利息不能超过每月2分。

  2016年8月22日,尉氏法院依据王根荣的申请查封了8号房产((2016)豫0223财保338号民事裁定书)。(此处又提及((2016)豫0223民初2948号民事裁定书),与338号之间的关系?)

  高晓超不服,以尉氏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上诉,但被开封中院于2016年12月20日驳回。

  在尉氏法院的主持下,高晓超与王根荣达成调解。据尉氏法院2016年12月29日出具的(2016)豫0223民初2948号民事调解书,高晓超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王根荣本息共计420万元,如逾期,高晓超应按本金420万元,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至还清之日。

  值得注意的是,调解书已注明借款人是高晓超、胡伟杰、栗小峰三人,但调解书的签字方只有高晓超与王根荣。对此姚博很疑惑:作为借款人的胡伟杰、栗小峰凭空消失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且胡伟杰还是担保人。在没有核对实际借款偿还金额的情况下,420万元的本息是怎么计算的?

  2017年5月2日,王根荣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尉氏法院确定强制执行。高晓超与王根荣达成协议:2017年5月31日前付给王根荣420万元,如没按约定时间偿还,2017年6月20日前付给王根荣430万元。如果6月20日仍未履行,法院按生效法律文书正常执行。2017年5月12日,尉氏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7)豫0223执428号,对高晓超名下所有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采用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8号房产的商业贷款未还清,高晓超2017年7月4日写下保证书,称15日内贷款还清欠款,王根荣表示同意,并让法院做出证明,配合高晓超用房子抵押贷款。

  经评估,8号房产估价778万元,建议拍卖价为622万元。

  经过两次流拍之后,2018年12月20日,尉氏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8)豫0223执恢99号(简称执恢99号),对8号房产以559.8万元抵偿给王根荣,并解除银行抵押,解除所有查封,王根荣可以持此裁定书办理过户手续。

  一般而言,首封法院具有优先处置权,但抵押权有权优先于首封权执行。姚博表示,法院解除银行抵押的裁定值得商榷。

  异议

  对于法院的解除抵押等行为,姚博与大科园等相关单位提出了异议。

  由于债务关系,登封法院判决,截止2018年4月30日,高晓超共欠姚博本金900万元,利息522万元。

  由于高晓超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姚博向尉氏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书。尉氏法院未受理,也没有给出回复文书。

  2019年4月18日,姚博提出执行异议,并认为,自己该房产查封之前就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30年12月16日。但被驳回。

  当初高晓超与大科园签订8号房产的买卖合同后,高晓超以现金形式支付购房款4737052元,剩余2720000元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后因高晓超无法正常还贷,银行于2018年1月17日从保证人大科园账户划走2350829元。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晓超违约导致合同自动解除。以此,大科园认为执恢99号所涉及的房产并非高晓超所有。2019年8月14日,大科园向尉氏法院发出执行异议申请书,并向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发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抵押或冻结高晓超名下价值2430829元的财产。大科园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被尉氏法院驳回,大科园不服,向开封中院发出复议申请。

  2020年5月27日,尉氏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8)豫0223执恢99号(这个和2018年12月20日的执恢99号之间的逻辑关系),该裁定表示:“现房产因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目前暂无法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6月12日,开封中院驳回大科园的复议申请。

  2020年底,围绕8号房产的纷争,王根荣、姚博与大科园在尉氏县法院重新达成了执行口头和解协议,房产归姚博,姚博向王根荣支付150万元,大科园的补偿金额姚博协商解决。

  姚博表示,依据上述法院主导的口头调解,他在两年间已分3次支付给大科园160万元,并于2021年3月9日通过尉氏县法院支付王根荣和解款20万元,王根荣已领取。后因王根荣要求增加补偿30万元,双方没有就此谈妥。

  出乎姚博意料的是,王根荣居然在2023年1月19日领取到了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姚博认为,未经债权人姚博以及大科园同意,尉氏县法院私下配合王根荣获取房产证显然是不合规不合法的。姚博说:已经“终结执行”房产又是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得以单方面转移的?

  近日,姚博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希望1、依法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3执恢99号执行裁定书;   2、依法裁定将被违法抵债给普通债权人王根荣的郑州市高新开发区西三环283号17号楼1-4层8号房屋进行执行回转;3、依法裁定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郑州市高新开发区西三环283号17号楼1-4层8号房屋依法重新启动财产变价处置程序,并就处置价款按照申请人的债权比例对申请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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